上海专业婚姻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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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多龙律师 律师执业证:13101201410962328
李多龙,毕业于五院四系的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现任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超过十二年的律师实务工作经验,专注于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刑事辩护等诉讼领域,以及企业法律顾问非诉服务。曾为国内某建材上市公司及其集团分、子公司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指导、参与办理合同纠纷逾百起,挽回损失超过五千万元,在办理公司经济纠纷和处理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执业期间,李多龙律师还办理了大量与合同有关的纠纷,主要为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定作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类型,其中有多起二审、再审成功改判的案例,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表性的案例有:1、原告上海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代理原告参加诉讼,原告诉请220余万元获全额支持。2、原告俞某某与被告郏某某、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代理被告郏某某参与诉讼,驳回了原告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请。3、原告上海某某创意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被告参与诉讼,为被告挽回损失40余万元。4、申请人杭州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仲裁案件,代理申请人参与仲裁,申请人仲裁请求230余万元获全额支持。5、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上海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代理原告张某某参加诉讼,原告诉请22万余元获全额支持。6、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原告郑某某参加诉讼,成功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诉请25万元基本支持。7、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钱某某、上海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代理原告方某某参加诉讼,调解结案,原告方某某诉请200万元基本实现。8、原告彭某与被告臧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原告参加诉讼,原告诉请10万元实现后,撤回起诉。9、原告梁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某其他合同纠纷案件,代理原告梁某某参加诉讼,原告诉请57万元全部实现后,撤回起诉。10、原告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莫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代理原告参加诉讼,原告诉请70万元基本实现。11、原告上海某某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 被告上海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定作合同纠纷案件,代理原告参加诉讼,原告诉请73万元基本实现后,撤回起诉。12、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被告周某某参加诉讼,因原告涉嫌经济犯罪,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公安,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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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申请离婚法院会如何判决?

单方申请离婚法院会如何判决?单方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的审理逻辑主要围绕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展开:法院会进行调解。根据法律规定,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如果双方能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或同意离婚,则出具调解书结案。若调解无效,法院将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列举的具体情形,例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如果证据确凿,法院通常会支持离婚诉求。在实务中,如果原告无法提供上述硬性证据,而被告坚持认为感情未破裂并不同意离婚,法院出于维护家庭稳定及给予双方修复机会的考量,在第一次起诉时往往判决不准离婚。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新增了一项重要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条款为长期陷入离婚僵局的一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救济路径,使得“单方离婚”在第二次或后续诉讼中获准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拒绝婚检另一方能否强制?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一方拒绝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婚检),另一方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其进行检查。从人身权利的角度来看,身体权和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格权。婚前医学检查涉及对个人身体的侵入性检查以及隐私信息的披露,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完全自愿。任何强制性的医疗行为都构成了对公民人身自由和身体完整权的侵犯,法律不支持也不允许此类强制行为。从婚姻缔结的程序来看,自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已将婚前医学检查由“强制”改为“自愿”。这意味着,婚检不再是办理结婚登记的法定前置条件。只要双方符合法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如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并自愿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即应予以登记,不得以未提供婚检证明为由拒绝办理。虽然不能强制婚检,但根据《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如果一方因对方拒绝婚检而担心存在隐瞒重大疾病的风险,其法律救济途径并非强制对方体检,而是在婚后若发现对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时,行使撤销婚姻的权利。此外,双方也可在婚前通过协议约定相关健康告知义务,但这属于合同层面的约束,仍无法转化为对身体检查的强制执行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注:虽然《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五项提及疾病,但在实际行政操作及后续司法实践中,鉴于《母婴保健法》中关于婚检自愿的原则以及人权保障精神,目前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自愿婚检制度,不再将婚检证明作为登记的必要材料,且“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范围已大幅缩小并主要侧重于告知义务而非禁止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注:尽管《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原文如此,但根据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这一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及国务院法制办的相关解释,实际操作中已不再强制要求提供该证明。此处列出旨在说明法律沿革,但核心执行标准以自愿为原则。*以上分析基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具体案件结果需结合证据情况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综合判断,建议在诉讼前咨询专业律师以制定最佳诉讼策略。... 【MORE+】

遗产分配时需要公证吗?

遗产分配时需要公证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虽然该法并未明确规定遗产分配必须经过公证,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当事人希望通过更正式的方式确认其意愿或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争议,则可以选择对遗嘱、继承权证明书等文件进行公证。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也支持了这一做法,指出公证机构可以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再婚对前婚财产继承有何影响?再婚对前婚财产继承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个人财产的认定:根据法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前财产、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特定情形下可视为个人财产在一方再婚时,其前婚中获得的个人财产(如通过继承得到的财产)不会自动转化为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2.遗嘱继承优先原则: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则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遗产分配;如果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则适用法定继承规则。这意味着,即使某人再婚了,只要他/她之前已经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希望将某些特定财产留给前婚子女或其他指定受益人,那么这些意愿应当得到尊重。3.法定继承顺序及份额调整:对于没有遗嘱的情况,《民法典》规定了详细的法定继承顺序和比例。当一个人去世后,其配偶、子女以及父母都享有同等的第一顺序继承权如果存在多段婚姻关系,则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各继承人间的具体份额,尤其是在考虑到了解决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等因素时。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和个人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动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收益;(三)知识产权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及其增值部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嘱自由】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并可以订立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法定继承】无遗嘱或者遗嘱无效时,按以下顺序继承:(一)配偶、子女、父母;(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处理遗产分配问题时,虽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进行公证,但对于希望确保过程更加透明、结果更具法律效力的人来说,选择通过公证来完成相关手续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MORE+】
专业婚姻继承
  • 2026

    06-03

    兄弟姐妹间是否有继承优先级?

    兄弟姐妹间是否有继承优先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首先由配偶、子女以及父母这三类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如果不存在上述任何一类继承人,则转而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来继承。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明确指出,在同一顺序内的多位继承人间,其享有的继承权利是相等的,并不因为性别、年龄等因素而有所差异或享有特别优待在只有兄弟姐妹作为合法继承人的情况下,他们之间对于遗产的分配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配偶、子女、父母;(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遗嘱中如何指定特定继承人?遗嘱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其死后财产归属的一种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可以通过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形式设立遗嘱,并在其中明确指定特定的继承人来继承其遗产。为了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及其内容能够得到执行,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同时,在指定继承人时不得违反法律对于继承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比如不得剥夺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应有的继承份额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仅剩兄弟姐妹为合法继承人时,他们在继承过程中享有同等的权利,没有所谓的优先级区分。...

  • 2026

    05-14

    第三者在重婚案中责任多大?

    第三者在重婚案中责任多大?1.刑事责任角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三者,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角度:即使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但如果第三者的介入导致了原配家庭破裂或其他损害后果发生,受害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第三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案件中受害方权益怎样保护?在重婚案件中,受害方的权益保护主要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实现。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受害方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此外,如果重婚行为构成了犯罪,则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法律框架内,第三者在重婚案中的法律责任取决于其是否知情以及具体行为性质等因素。对于明确知晓对方婚姻状况但仍选择与之建立婚姻关系的行为人来说,不仅可能面临刑事制裁,还可能需要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而对于那些因不知情而被卷入此类纠纷中的个人而言,则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一般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 2026

    04-16

    如何界定事实婚姻及其效力?

    如何界定事实婚姻及其效力?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不再承认新的事实婚姻成立。在此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则继续受到法律保护。这意味着,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形成并持续存在的事实婚姻关系被视为合法有效;而在该日期之后开始的事实婚姻关系则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双方补办了正式的结婚登记手续。【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遭遇重婚诈骗后应采取什么措施?遭遇重婚诈骗后,受害者应当首先确保自身安全,并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重婚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在发现对方存在重婚行为时,除了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请求法院判决解除非法的婚姻关系外,还应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同时,如果因重婚给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可以要求赔偿。【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事实婚姻及其效力问题,需结合具体时间点及双方是否满足结婚条件来判断。在1994年2月1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可视为合法有效,此后则需通过补办结婚登记才能获得法律上的认可。...